最高罚款150.4万元!篡改监测数据被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基层执法者如何破局?![]() 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创新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持续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筛选5起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2024年7月7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视频监控影像时,发现太和县飞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月3日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临近超标时,短时间内突降且长时间保持稳定。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为避免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同时减少治污设施加碱频次,企业员工两次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法操作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流量器开关,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致使采样流量器气浮球下沉至底部,自动监测设备无法采样,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企图以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蒙混过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和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两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4年4月8日-10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问题线索,对霍邱县红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视频影像和调查询问,查实企业工作人员2024年3月22日下午通过手机查看到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为逃避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于当日17时25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法拔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4月8日。经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资质检测机构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允许最大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允许最大排放限值20mg/m3。 ![]()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处于拔出状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霍邱县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以污染环境罪对一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4年11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到“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发送用电监管报警信息,报警信息显示安徽帕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且该公司收到环境违法风险提示信息后,明知废气处理设施损坏且无法发挥治理效果的情况下,仍然开展涉气生产活动,故意逃避环境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 用电监管平台显示该公司2024年11月25日生产期间,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6.1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9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台账时,发现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DA002电弧炉废气排放口2023年颗粒物年排放量数值远高于排污许可排放限值。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违法事实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工作开展现场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炼钢车间DA002电弧炉仍在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2024年9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复查,发现炼钢车间已停止生产,DA002电弧炉废气排放口已停止排放污染物。 ![]() 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DA002电弧炉仍在生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计罚,计罚日数为2024年9月24日起至9月27日,按日计罚金额150.4万元。 2024年9月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氮氧化物年排放量高于环评批复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企业生产台账和工况记录,查实该公司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 ![]()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4.4万元。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积极探索打造升级版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构建“智能分析问题,实时报警问题,及时反馈问题,精准查处问题”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综合运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用电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及时交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全面收集固定违法证据,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质效。上述案例警示排污单位必须在真治污,并实现稳定达标上下功夫,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排污单位、社会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在利益面前违背诚信监测原则,违规操作,故意造假,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公信力。 从技术层面上讲,为了长期保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自动监测设备预留了多种对结果纠偏的修正方法,而这些方法容易被恶意利用。同时,由于市场上的自动监测设备种类众多,执法人员的知识背景、擅长的专业领域差异较大,使得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容易“钻空子”。自动监测设备更新换代频繁,比如执法人员刚刚熟悉了散射式粉尘仪,市场上又出现了抽取式粉尘仪,需要执法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学习、总结经验。 面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该如何应对?这是基层执法人员时常面对、亟待解决的问题。 生态环境领域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线索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证据难固定、涉刑事案件责任难认定,是困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三大难题。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因此难以及时发现。有的通过堵塞采样口、稀释样品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使监测数据偏离实际情况;有的利用软件漏洞或黑客技术,直接入侵监测系统篡改数据;有的在数据采集和传输环节,通过加装数据模拟装置,按照预设的虚假数据进行输出;有的虚假标记监测数据,将超标排放时段标记为设备维护、校准等特殊时段,以规避超标处罚,并且人为编造监测数据的运行记录和台账,使虚假数据看起来“合法化”。造假者往往选择在监管执法部门非工作时间、节假日或夜间进行作案,增加了发现和查处问题的难度。 现场取证时,违法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大。造假现场通常位于企业内部,企业会以各种理由阻挠执法人员进入,或者在执法人员到达之前对现场进行破坏和清理,导致关键证据丢失。其中,电子证据获取尤为困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如监测设备的运行记录、数据传输日志、操作软件的相关文件等。这些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特点,造假者如果采取加密、隐藏等手段来保护电子证据,就需要用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固定。此外,获取这些电子数据还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法被采信。即使获取了一定的数据,还存在证据关联性难以确定的问题。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多个环节和因素,收集到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要证明监测数据的异常是由于人为造假而非设备故障,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这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分析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责任认定复杂。企业作为自动监测数据产生和报送的主体,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首要责任。在企业内部,多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都可能参与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准确划分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大小是一个难题。例如,是直接实施造假操作的员工责任更大,还是默许、纵容造假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责任更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当企业与运维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存在共同造假行为时,如何确定各方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在实践中,由于各方之间的关系复杂、利益交织,共同责任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破解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存在难度,但是也有相应方法。笔者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应对策略建议。 一是加强技术监管手段。研发和应用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更强的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增加设备的自诊断和预警功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自动上报。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对各类自动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和比对。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挖掘数据中的异常信息,提高对造假行为的识别能力。 二是完善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为其配备必要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和工具,加强对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分析方法。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合力。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公安部门可以利用侦查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检察院可以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是明确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制定明确的责任认定细则,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主体,分别确定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和依据。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造假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准确划分责任大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零容忍;对于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督促企业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四是强化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积极发挥媒体、公众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既要从正面宣传报道行业内的标杆企业,激励其持续诚信守法经营,也要从反面曝光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例,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舆论氛围。促进企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自动监测数据信息越明确、越清晰,越有利于倒逼其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越有利于促进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中国环境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以任何形式进行牟利。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协商版权问题或删除内容。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 ![]() END ![]() ![]()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以“数据服务”为核心产品,形成了对环境、企业、水务等不同板块的专业解决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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