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运维责任争议: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委托第三方运维就不用管"的错误认识。主体责任不可转移原则: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时,不因委托行为免除其行政责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双重责任机制:
排污单位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运维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自动监测设备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是"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责任主体,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常见错误认识与正确理解
1. 错误认识:"委托第三方运维就不用管"
错误表现:
正确理解:
- 合同约定只能在民事层面划分内部责任,不能对抗行政执法
2. 错误认识:"合同约定责任就能免除处罚"
错误表现:
正确理解: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回复"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服务转包后责任划分问题"时明确指出:网民咨询:排污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将运维服务委托给A运维公司,A运维公司将运维服务转包给B运维公司。如果B运维公司在日常运维期间出现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该追究哪方责任?给企业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办理回复:
合同约定:1. 若排污企业与A运维公司的合同中,并未对A运维公司是否能够转包作出明确禁止的约定,A公司可将业务转包给B运维公司。
执法监管:2. 若B运维公司在日常运维期间出现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执法监管部门将直接对B运维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民事赔偿:3. 若因运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给排污企业带来损失,由排污企业和运维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运维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明确责任,排污企业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程序向运维公司主张赔偿。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强调:"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典型案例
实践中,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的责任划分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1. 排污单位单独受处罚案例
江苏省W市A洗毛公司案:
- A洗毛公司与Q环保设施运营公司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约定由Q公司负责运营管理A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合同明确"如污水处理不达标,或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相关部门罚款、差额排污费用等"。
- 20XX年9月与10月,因A公司污水排放超标,W市市政与园林局、环保局分别对A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 案例意义:即使合同约定由运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排污单位仍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
2. 运维单位单独受处罚案例
浙江省Q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案:
- Q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监测,发现总排口总氮浓度超标。
- W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营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被Q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
- 该案中渗滤液产生单位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方未被处罚。
- 案例意义:当问题完全由运维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时,可能单独处罚运维单位。
3. 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同时受处罚案例
广东省B橡胶厂案:
- A市生态环境局对B橡胶厂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B橡胶厂已将该设备委托第三方C环保公司负责运维。
- C环保公司负责运维的设备存在多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问题。
- B橡胶厂未能按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案例意义:体现了"双重责任"机制,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可能同时承担责任。
省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回应与指导意见
1. 责任明确与制度规范
- 河南省: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
- 河北省:实施"11条措施",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平台备案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法处罚
2. 运维模式创新
- 广东省:推进"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社会化运营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
- 山西省:发布《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对运维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3. 监管与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