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运维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看省厅怎么说(废液处理责任划分、数据真实性与责任归属)

公众号顶图(更新).jpg
在线监测运维的争议问题及省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回应



在线监测运维作为环境监管和工业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性问题。同时,各省级政府部门也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指导意见。以下是主要争议问题及省厅回应的综合分析:


01
在线监测废液的处理责任划分

根据广东省、福建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明确回复,在线监测废液的处理责任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企业作为污染源主体需承担申报和处置责任,若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需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条款是否符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实践中,含强酸、重金属的废液(如COD在线监测仪废液)多被归入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

  1. 福建省明确回复:氨氮、总磷在线监测废液若具有危险特性(如强酸   性),必须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站。

    广东省在执法案例中查处过企业与运维单位共同违法偷排废液的行为,双方均被追责
  2. 山东省引用国务院文件强调:即使委托第三方运维,企业仍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方仅承担合同约定的辅助责任


  1. 图片

    图片

  2.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我司废水排放口安装有CODcr等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现已全部委托第三方在线设备运维单位负责,现对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该如何委托处置不太确定: (1)在线监测设备的废液,是否应该由我司直接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2)如我司与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已有要求运维单位进行废液处置,那是否可以由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答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规定,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3.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2021年6月省厅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1〕30号),第四章第十一条(十二)明确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台账,处理废液应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此条款中所提及的废液是否包含废气CEMS产生的冷凝水?

    答复:该办法中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主要是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废物。废气CEMS产生的冷凝水不属于危险废物。

  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排污单位与第三方维护单位签订了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日常运行产生的废液应由谁来申报处置?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本着“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在线设备产生的废液应由产生废液的单位作为主体申报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在线监控由第三方运营过程产生一定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吗?协议中由他处理废液可以吗?

    答复: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在线监控废液属于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确定COD在线监测仪废液往往含强酸及汞、铬等重金属,实践中按危险废物管理,废物代码900-047-49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02
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与责任归属
第三方运维责任争议‌: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委托第三方运维就不用管"的错误认识。

主体责任不可转移原则‌: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时,不因委托行为免除其行政责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双重责任机制‌:

排污单位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运维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自动监测设备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是"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责任主体,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常见错误认识与正确理解

1. 错误认识:"委托第三方运维就不用管"

错误表现‌:

  • 认为只要签订了运维合同,所有责任都转移给运维单位
  • 不参与、不监督运维单位的工作
  • 对运维情况不了解、不掌握

正确理解‌:

  • 委托运维是民事合同关系,不改变行政法律责任主体
  • 排污单位仍需履行法定义务,包括:

    • 监督运维单位的工作
    • 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 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 合同约定只能在民事层面划分内部责任,不能对抗行政执法

2. 错误认识:"合同约定责任就能免除处罚"

错误表现‌:

  • 在合同中约定"所有责任由运维单位承担"
  • 认为有了这样的约定,环保部门就不能处罚排污单位

正确理解‌:

  • 环境行政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 合同约定只是内部责任划分依据
  • 排污单位被处罚后,可依据合同向运维单位追偿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回复"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服务转包后责任划分问题"时明确指出:
图片

网民咨询:排污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将运维服务委托给A运维公司,A运维公司将运维服务转包给B运维公司。如果B运维公司在日常运维期间出现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该追究哪方责任?给企业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办理回复

合同约定‌:1. 若排污企业与A运维公司的合同中,并未对A运维公司是否能够转包作出明确禁止的约定,A公司可将业务转包给B运维公司。

执法监管‌:2. 若B运维公司在日常运维期间出现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执法监管部门将直接对B运维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民事赔偿‌:3. 若因运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给排污企业带来损失,由排污企业和运维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运维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明确责任,排污企业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程序向运维公司主张赔偿。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强调:"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典型案例

实践中,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的责任划分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1. 排污单位单独受处罚案例

江苏省W市A洗毛公司案‌:

  • A洗毛公司与Q环保设施运营公司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约定由Q公司负责运营管理A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合同明确"如污水处理不达标,或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相关部门罚款、差额排污费用等"。
  • 20XX年9月与10月,因A公司污水排放超标,W市市政与园林局、环保局分别对A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 案例意义‌:即使合同约定由运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排污单位仍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2. 运维单位单独受处罚案例

浙江省Q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案‌:

  • Q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监测,发现总排口总氮浓度超标。
  • W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营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被Q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
  • 该案中渗滤液产生单位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方未被处罚。
  • 案例意义‌:当问题完全由运维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时,可能单独处罚运维单位。

3. 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同时受处罚案例

广东省B橡胶厂案‌:

  • A市生态环境局对B橡胶厂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B橡胶厂已将该设备委托第三方C环保公司负责运维。
  • C环保公司负责运维的设备存在多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问题。
  • A局认为:

    • B橡胶厂未能按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C环保公司存在运维不规范问题
  • 结果:B橡胶厂和C环保公司同时受到处罚
  • 案例意义‌:体现了"双重责任"机制,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可能同时承担责任。


省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回应与指导意见

1. 责任明确与制度规范

  • 河南省‌: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
  • 河北省‌:实施"11条措施",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平台备案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法处罚

2. 运维模式创新

  • 广东省‌:推进"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社会化运营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
  • 山西省‌:发布《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对运维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3. 监管与处罚措施

  • 河南省安阳市‌:首次直接处罚第三方运维单位,对未按规定开展定期维护的运维公司开出2.72万元罚单
  • 湖北省黄石市‌: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数据造假行为实施"刑事+行政+民事"三重追责
  • 河北省‌:建立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及验收后的备案台账,定期向执法机构通报备案信息


03
总结与建议

在线监测运维领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技术实施、数据真实性和运维规范三个方面。各省级政府部门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创新运维模式和加强监管处罚等方式回应这些争议。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策的完善,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当:

  1. 严格按照省级规范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和运维
  2. 明确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责任划分
  3.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4. 及时关注所在省份的最新政策动态




来源:环保知识365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以任何形式进行牟利。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协商版权问题或删除内容。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期推荐


画板 1 拷贝 2.png


3.jpg
1.0AI辅助产品.png
lQLPJwYgufje1qvNAX_NA4SwlvjkXG32X44H7FGM9OOfAA_900_383.png



了解更多AI动态 请持续关注我们




END




图片
图片


公司业务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以“数据服务”为核心产品,形成了对环境、企业、水务等不同板块的专业解决方案。

图片
更多精彩 | 关注我们


图片



远大信息
道农智能云
司地
邮政编码:215600 客服邮箱:sinoyd@sinoyd.com
张家港总部
江苏省张家港市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楼A幢4F

苏州研发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东999号奥体服务楼1507室

嘉兴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菱天官坊1幢办公用房303室

道农(武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软件新城3期C23-1406
联系方式
售前咨询
市场合作
电话:0512-80171975
人员招聘
电话:0512-82550966-208
邮箱:hr@sinoyd.com
QQ :2775436795
售后服务
话:400-188-1228
手机:15995998830
QQ  : 3129517495
        3355616939
投诉热线
电话:17351283083
邮箱:complain@sinoy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