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是处罚运维单位还是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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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时,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均可能被处罚,但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形。以下是关键法律依据和实践要点:



一、排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法律明确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是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责任主体。即使委托第三方运维,排污单位仍需对设备运行和数据真实性负责。例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强调,排污单位需 “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行政处罚的直接对象
若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如未校准、数据异常未处理等),环保部门通常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等条款,直接对排污单位处以2 万 - 2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例如,广州某洗水厂因设备维护不规范被罚款 6 万元,东莞某纺织公司因数据造假被立案查处。

民事追责的最终承担者
即使运维单位存在过错,排污单位仍需先承担行政处罚,再根据运维合同向第三方追偿。国务院文件明确 “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仅承担合同约定责任。



二、运维单位的连带责任

独立违法情形的处罚
若运维单位未按技术规范维护设备(如使用过期标液、未及时修复故障),或参与数据造假,环保部门可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等地方规定,直接对运维单位处以5 万 - 10 万元罚款。例如,广州某运维单位因未按 HJ 355-2019 技术规范维护设备被罚款 5.5 万元,葫芦岛某运维公司因未履行手工比对义务被罚款 8 万元。

刑事与行政责任的叠加
若运维单位篡改数据、干扰设备运行,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此类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且运维人员将被 “从重处罚”。

监管范围的明确扩展
多地法规(如江西、河南)已将运维机构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监管范围,要求其建立管理制度、持证上岗,并接受电子运维系统实时监控。未履行义务的运维单位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项目。



三、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
  1. 过错程度与行为性质


    • 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若因运维单位技术疏漏导致设备异常,运维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

    • 数据造假或恶意干扰:若排污单位指使或默许造假,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若运维单位独立实施,运维单位为主责。

    • 未履行监管义务:排污单位未提供必要条件(如未建设合规站房),或未审核运维记录,需承担主体责任0

  2. 技术规范与合同约定
    环保部门通常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标准,判断运维是否合规。同时,运维合同中关于校准频次、故障响应时间等条款,可能成为民事追责的依据。

  3. 地方立法的细化规定
    部分省份(如江西、河南)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将 “数据有效传输率不达标”“擅自拆除设备” 等情形列为 “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设定不同处罚幅度。



四、典型案例与执法趋势

双罚制成为常态
近年来,多地案例显示,环保部门对设备不正常运行案件普遍采取 “企业 + 第三方” 双罚模式。例如:


  • 广州某洗水厂被罚款 6 万元,运维单位被罚款 5.5 万元。

  • 东莞某纺织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因数据造假分别被立案查处。

  • 葫芦岛某运维公司因未按 HJ 75-2017 规范维护设备被罚款 8 万元。

监管技术手段升级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电子运维系统” 等平台,实时监测设备状态和运维记录。例如,广州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氨氮与总氮数据异常,进而锁定企业和运维单位的违法事实。

信用惩戒与联合追责
违法企业和运维单位可能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影响其融资、招投标资格。此外,生态环境部门可商请财政部门核减企业的电价补贴,或限制运维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



五、企业与运维单位的合规建议
  1. 排污单位


    • 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定期审核运维记录,确保数据标记真实有效。

    • 选择具备 ISO 9001 认证的运维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如赔偿行政处罚损失)。

    • 对异常数据及时响应,避免因 “未标记” 或 “虚假标记” 被认定为逃避监管。

  2. 运维单位


    • 严格执行 HJ 355、HJ 75 等技术规范,确保校准、比对、故障处理符合要求。

    • 建立独立的质量控制体系,保存原始记录至少 5 年,并配合环保部门检查。

    • 发现企业授意造假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避免连带追责。



总结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时,排污单位是行政处罚的首要对象,而运维单位若存在技术违规或主观过错,将被连带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两者的责任划分需结合违法事实、技术规范和地方规定综合判定,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可转移。建议企业和运维单位加强合规管理,避免因设备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来源: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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