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比对监测不合格处罚案的思考

公众号顶图(更新).jpg

    在线监测日常运行中很多排污单位将在线监测比对监测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监测公司,以求专业人员做专业工作的规范性和数据质量的保证,但是随着打击第三方监测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力度的加大,一些第三方监测公司被通报和处罚,同时因第三方监测牵连排污单位受到处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需要排污单位对第三方监测工作端正认识,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监视。以下通过一起在线监测比对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比对不合格处罚案例的分享,以引起广大排污单位及管理者对相关工作的思考。

图片
案件详情

##科技有限公司(排污单位)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废气排放口安装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第三季度比对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0241642)显示烟气流速的比对监测结果偏差大于10%,结果为不合格,未保证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情况;

3.2024年10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未上传2024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企业比对监测记录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巡查系统;

4.2024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比对监测不合格等情况;

5.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6.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材深加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设备交接确认单复印件、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0241642)复印件、监测任务/委托单(受控号CY-17-2023)复印件、第三方在线设备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符合《##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陈述申辩称:“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第一、我司不存在主观未保证废气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我司一直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及比对监测。2024年9月4日,我司进行废气污染源第三季度自动监测设施比对,10月11日在XX区生态环境微信群得知自行监测、比对监测委托##HN环境监测有限公司、##KFE检测有限公司、##MF检测有限公司、##EC检测##分公司开展的和XX区生态环境局联系,我司第一时间联系XX区生态环境局说明情况。并立即要求第三方运维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终止##HN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我司后续的比对监测的合作,同时索要第三季度比对报告及实验室数据。直到2024年10月21日我司才收到HN公司的报告及实验室数据,并发现其中烟气流速结果为不合格。我司马上上报XX区生态环境局并主动配合市局10月22日的检查。并立即按照市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18号文件及时整改到位。第二、我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我司第三季度比对监测仅烟气流速不合格,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在合格范围内,其行为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危害后果轻微,且在市局检查前一天我司已委托LJ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来复测(LJ比对报告结果显示合格,烟气流速绝对误差/相对误差为0.0)同时我司本次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为2024年度市大气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21〕30号)第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对于陈述申辩第一点内容:你公司于9月4日委托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签发日期为9月12日,你公司应当在报告签发后及时对接检测公司并掌握检测结果,但你公司直至10月22 日执法人员调查前也未对在线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比对结果中的流速为不合格,你公司未进行排查设备不合格的原因,也未对不合格的情形开展复测,没有及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陈述申辩第二点内容: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复测报告,监测报告上采样时间和采样照片的时间均为10月25日,即复测日期为10月25日。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书证材料,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各项裁量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20-2)×0%=2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图片
相关思考

1.第三方监测报告应何时出具给排污委托单位?排污单位或相关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报告出具时间及提供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正式报告和原始数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如监测数据质量责任方,付款及报告提供的先后顺序。委托人与第三方应根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后几天内提供正式报告和原始数据,以及报告与付款的关联关系,因双方未履行责任形成的责任事故由未履约方承担等内容。便于监测报告出现相关问题时明确责任方。

2.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监测公司存在数据质量问题,要求排污单位报送是否委托该监测公司时,排污单位是否向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报告,需要排污单位认真思考,并评价报告后可能需要面对的问题和风险;同时管理部门发现某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对充分考虑和评估该监测公司其它监测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和处理措施,对第三方监测公司存在共性的同类别问题,应该给出已有问题的补救方案和措施,如补充监测、开展执法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对已有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存在比对不合格的予以处罚,比对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做到数据质量可控,整改措施可落实、可执行,不应一罚了之。

3.排污单位应端正委托监测的认识和态度,不应一味的追求低价合格的报告,而应从第三方监测比对中发现生产工艺(如燃料、燃烧、配风、原料成分变化等方面)、治理设施运行(如脱硫剂纯度和活性、脱硝催化剂寿命、除尘极板腐蚀等方面)以及在线监测选型(监测方法和原理对行业工况的适用性)、运维(如不同方法干扰因素、运维校准操作规范性等)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发现相关问题并进行解决处理,优化生产工艺控制、降低在线监测运维风险和隐患,提升在线监测数据质量。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以任何形式进行牟利。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协商版权问题或删除内容。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期推荐


画板 1 拷贝 2.png


3.jpg
1.0AI辅助产品.png
lQLPJwYgufje1qvNAX_NA4SwlvjkXG32X44H7FGM9OOfAA_900_383.png



了解更多AI动态 请持续关注我们




END




图片
图片


公司业务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以“数据服务”为核心产品,形成了对环境、企业、水务等不同板块的专业解决方案。

图片
更多精彩 | 关注我们


图片


远大信息
道农智能云
司地
邮政编码:215600 客服邮箱:sinoyd@sinoyd.com
张家港总部
江苏省张家港市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楼A幢4F

苏州研发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东999号奥体服务楼1507室

嘉兴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菱天官坊1幢办公用房303室

道农(武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软件新城3期C23-1406
联系方式
售前咨询
市场合作
电话:0512-80171975
人员招聘
电话:0512-82550966-208
邮箱:hr@sinoyd.com
QQ :2775436795
售后服务
话:400-188-1228
手机:15995998830
QQ  : 3129517495
        3355616939
投诉热线
电话:17351283083
邮箱:complain@sinoyd.com